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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在线咨询]

关于追回婚前费用的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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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青云独步
[北京市辖区]
[婚姻问题]
发表时间:2016-5-19 20:00:39

尊敬的各位律师: 您们好! 我遇到一件非常棘手的婚前难题,请求、恳请、麻烦各位律师抽空解答、指点迷津,如果被上诉人不情愿将所有费用原本归还,上诉方是否可以通过法院裁决、能否收回所有费用?非常感谢! 事情的详细情况: 上诉人因彩礼(送礼)结束后被告方以诸多借口无理、长期不给确定结婚日子并不断索取现金、协商无果后纠纷一案,现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1、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现在已经订婚,彩礼已经送齐。但是被上诉方想方设法、绞尽脑汁、贪得无厌、屡次不间断向上诉方不断索取更多现金,送礼后被上诉方以多种借口不给上诉方确定结婚日子。上诉方认为:按照青海的风俗,彩礼送齐后由男方确定婚期,既然被上诉方暂时不打算让被上诉人和上诉人结婚,最初说媒相亲时就应该向上诉方告知相关条件,送了彩礼后擅自决定延后婚期属于欺诈行为。 2、被上诉人订婚后到驾校报名学习驾车期间在西宁市自租房屋居住,练车后的连续两次夜间“应酬”和“聚会”的放纵行为。由于被上诉人不自重逛夜场(出入洗浴中心)并用微信、视频等方式告知上诉人,上诉人担心被上诉人毕业这几年独自在西宁市租房居住、没有父母的监管等情况避免不了有经常逛夜场和这种习惯性、婚后不受约束继而有可能继续放纵、制造家庭矛盾、不安心过日子等诸多可能,再者,上诉人无法接受被上诉人(订婚后)驾校放学后和同学聚会、凌晨又进洗浴中心玩乐一事(逛夜场、玩失踪的情形),这给上诉人精神上带来巨大压力、工作上造成分心,致使影响工作、同事们向领导层反映等,带给上诉人诸多心理上的压力和精神上的恐慌。 事后上诉人以未婚夫的名义用微信、短信向被上诉人发送几点建议(意见)后,被上诉人一直未回复并将关系此事的微信内容及短信内容告知家人,之后删除上诉人的微信,上诉人打电话不接、发短信不回。在上诉人休假后和上诉方一道到被上诉方再次确定婚期时,被上诉方声称上诉人在某某县上新庄等地宣传被上诉人的声誉(名誉),拟用上诉方提供的彩礼洗白被上诉人的声誉(名誉)。 辩护:上诉方(薛某某、其姐姐、其姐夫)与被上诉方(张某、其哥哥、哥哥未婚妻、张某妈妈)等人5月2日买首饰时,因被上诉方对首饰要求过高(克数过大)、无法满足被上诉方意愿、上诉人当众被张某、其哥哥、其妈妈羞辱后避开争吵现场到省医院、朝阳两地给父母买药后立即回家(可提供当天买药的发票),实则未曾去过某某县某某地,更未散布任何消息。上诉方认为:被上诉方这种说法实则已构成欺诈罪。 请求某某县人民法院执行、挽回、支付上诉人因为被上诉人逛夜场(洗浴中心)、夜间聚会等的行为之后在单位造成工作上的影响和工作时因此事而分心后在领导中产生的影响、在西宁市当众羞辱等行为造成的名誉费、精神损失费共计三万元(叁万元)人民币; 3、上诉方给被上诉方提供一切彩礼要求后被上诉方张英哥哥张军提出让上诉方结婚前必须购买十万元以上的车辆。由于上诉方之前已经给被上诉方凑钱送彩礼九万六千零三十二元(玖万陆仟零叁拾贰元)人民币,没有能力再购买车辆,此事给上诉人和上诉方精神上带来了巨大压力,让上诉人父母忧郁重重、寝食难安…… 请求某某县人民法院执行依法判决(开导)被上诉方婚姻法相关规定和涉及要求; 4、由于上诉人在省内某企业就职,非特殊事情原则上班期间不允许请假、脱岗。 某某县人民法院执行(了解)此案件和审理过程中若需要上诉人必须请假处理此事,请求裁决被上诉人支付核实上诉人时(包括临时或者不定期)的工资及一切费用。 5、由于路途较远,为了节省费用,上诉方与被上诉方从相亲开始一直使用上诉人姐夫的自用车,上诉人给车辆加油并支付过路费等,自始至终共驾车去被上诉方6次(6个来回),给车辆加油、过路费共产生费用1200元。上诉人产生的费用是用于和被上诉人相亲产生的。因此,请求某某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决被上诉方承担6次的交通费用。 费用详细介绍: 3月20日(农历二月十二)相亲:茶叶2包,牛奶2箱,冰糖2袋,神仙酿酒2瓶,见面礼600元、敬酒200元(爸);3月24日(农历二月十六)看家:敬酒200元(妈)、女士内衣一套60元、宴席880元、云烟一条100元、八大作坊酒2瓶、神仙酿酒2瓶、过路费来回60元;3月26日(农历二月十八)订婚、送礼:订婚5900元、彩礼六万整、长梢1800元、衣服1600元、戒指2002元,敬酒260+500元(含100元零食)、11包茶,神仙酿酒4瓶、羊肉方子八斤200元、上酸汤后行礼60元;4月1日(农历二月二十四)通过天猫充值话费100元;4月26日(农历三月二十)第一次补礼金4000元,奶母1600元,衣服1600元,化妆品800元,永庆和酒2瓶,茶2包;4月30日(农历三月二十四),羊肉五斤二两128元,牛奶1箱;5月1日(农历三月二十五)第二次补礼金12000元,酒2瓶,水果;5月12日(农历四月初六)晚,神仙酿酒2瓶。 现金按次数累计,账目明细: 600+200+200+60+60000+5900+1800+1600+2002+760+200+60+100+4000+1600+1600+800+151+12000+60=93693元; 礼品费用账目明细: 茶叶13包(共13包×18元=234元);牛奶3箱(共3箱×23元=69元);冰糖2袋(共2袋×8元=16元);神仙酿酒10瓶(共10瓶×45元=450元)、八大作坊酒2瓶(共2瓶×80元=160元)、永庆和酒2瓶(共2瓶×75元=150元)、水果(苹果、西瓜)60元,小计1139元; 交通(加油)产生费用账目明细: 相亲、看家、订婚送礼、第一次补礼、第二次补礼、确定婚期,加油共6次×180元/次=1080元; 过路费产生费用账目明细: 第一次(相亲)、第二次(看家接送),小计120元; 请求人民法院裁决被上诉方支付给上诉人造成的名誉受损费、精神损失费共计三万元(叁万元); 已产生费用合计: 现金93693元+礼品费用1139元+加油6次×180元/次=1080元+过路费(2次)120元+名誉受损费、精神损失费30000元=126032元; 综上所述,事出有因:首先,造成这种结果的首要原因是由于被上诉人对自己过于放纵、不自重、不自爱等原因让被上诉人在上诉人心目中已经掉价;其次,这件事情的主要原因在于被上诉人,而并非上诉方事先提出退婚;再次,上诉人自从和被上诉人相亲至今从未和被上诉人发生任何轻浮(过分)的举动。因此,被上诉方理应返还(退还)上诉方相亲、看家、订婚、送礼、礼品费用、交通费用和到目前为止的所有费用(可折合现金或者银行转账)。但被上诉方不情愿将这些现金返还给上诉方,因此上诉方不得已被逼上诉,请求法院执行和裁决由被上诉方承担需要上诉、辩护和走法律程序的所有费用。 请求某某县人民法院为上诉方认定事实、讨回公道并依法执行被上诉方返还(支付)上诉人用于相亲、看家(了解家庭情况)、订婚、送礼、两次补礼、礼品费用、交通费用和截止目前发生的所有费用共计十二万六千零三十二元(拾贰万陆仟零叁拾贰元)人民币,此费用中不包含用于上诉、辩护和走法律程序之类的后期费用。 此致 青海省某某县人民法院 上诉人:薛某某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附项: 短信内容、微信聊天记录、微信聊天使用动漫、微信聊天使用照片、微信聊天语音、微信小视频、代缴话费截图等,请求法官予以审查、核对!

律师解答
[浙江杭州市]

您好,云法律专业婚姻家庭律师为您解答如下:

   你的表述我们看不明白,如你们没有结婚登记的或者领证后没有实际一起生活的,彩礼问题建议双方协商解决,可以要求让对方返还。如协商不成可去法院起诉解决。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如有疑问,可来电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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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婚姻法司法解释二》
执业机构: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
回复时间:2016-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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