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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借款100万元未还 妻子被判不承担连带责任

时间:2019-5-25 14:03:36>跟律师谈谈<

在婚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对外举债,到期不能偿还,另一方是否应当共同分担债务呢?日前,长沙天心区法院审理了一起这样的案件。

2016年,张某斌先后向李某红分别借款20万元、50万元、30万元,并出具借条,约定月利息2%,2016年12月31日归还。

到了2016年12月31日,张某斌还不上所借款项,于2017年1月4日向李某红出具《还款承诺》,还款承诺载明:张某斌向原告李某红借款100万元,2017年8月30日前还款;债务人不按上述期限及时归还欠款,愿承担一切法律后果及赔偿出借人所有损失。

张某斌未按协议偿还原告李某红借款。李某红将张某斌及张某斌的妻子蔡某作为被告,诉至天心区法院。诉请被告张某斌向原告偿还借款100万元及利息;被告蔡某(系张某斌妻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被告蔡某辩称,被告张某斌借款时并未与其达成合意,其并不知情,该借款也并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经营,且自己收入稳定,无需向原告借款,不应承担清偿责任。

天心法院审理认为:本院对原被告之间合法借贷关系予以确认;同时被告张某斌的《还款承诺》系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有效,本院予以支持。对于被告蔡某是否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天心法院这样判决: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张某斌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一次性向原告李某红偿还借款100万元及利息;驳回原告李某红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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