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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六旬男子微信群里发淫秽视频 竟纯属“好玩”

时间:2019-6-12 16:18:42>跟律师谈谈<

6月10日早上6时许,当阳市公安局庙前派出所接到群众举报称,该镇村民袁某在微信群中传播淫秽视频。接到举报后,民警立即展开调查,2小时后,在当阳市城区找到了嫌疑人袁某,并将其传唤至庙前派出所接受进一步调查。

经询问,袁某对自己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

据调查了解,袁某,男,60岁,于6月9日晚11时58分,利用自己的手机在微信群内发布了一段时长121秒的淫秽视频。由于该群人员较多,造成多人点击浏览,违法情节较重。据袁某交代,其手机里还有十几部类似的视频,都是从别处转发而来,发在微信群里的目的纯属“好玩”。

后经鉴定,袁某发布的视频属于淫秽物品。警方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该淫秽视频的进一步传播。

6月10日,经市公安局审批,袁某因传播淫秽信息违法被行政拘留12日。当日,袁某被送至当阳市拘留所执行拘留。

法律法规

什么是“淫秽物品”?

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七条的规定,所谓淫秽物品,是指具体描绘性行为或者露骨宣扬色情的诲淫性的书刊、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及其他淫秽物品。传播的内容是否构成法条中的要件,最终是否构成“淫秽物品”,需要由公安机关进行鉴定。

立案标准

传播范围如果超过了“三百或六百人次以上”就已经达到了我国《刑法》的规定,传播淫秽物品罪的立案标准,而网站的经营者或者是管理人员想要提高网站的点击率和关注度而传播“淫秽物品”,也构成了传播淫秽物品罪。

相关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九节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

第三百六十三条【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 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四款 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向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的,从重处罚。

第三百六十六条 单位犯本节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三百六十五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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