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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父亲生前立下公证遗嘱房屋由再婚妻子继承

时间:2019-6-14 17:40:54>跟律师谈谈<

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提高,现在很多老年人会在晚年通过订立遗嘱的方式提前防范家事纠纷风险,避免离世后亲人之间产生继承矛盾。但是,订立遗嘱也不是一劳永逸的。近日,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分家析产纠纷案件,便是订立遗嘱之后如有变更却未依法变更引起的。

事情还要从2016年说起,2016年2月,寒冷的冬天并没有使84岁的吴老先生和74岁的于阿姨爱情的温度降温,二人黄昏恋恋情火热并登记结婚。结婚后不久,吴老先生立下公证遗嘱,内容为在自己去世后,其名下的一套房屋由爱妻于阿姨一人继承。随着时间的推移,一方面,婚后吴老先生与于阿姨感情热情退却,一方面,吴老先生也觉得亏欠自己的儿子小吴,多次提出想变更公证遗嘱。于阿姨知晓后,与小吴夫妇多次协商,双方于2017年9月达成共识并签订《承诺书》,《承诺书》约定于阿姨和小吴夫妇各占该房50%的产权比例,但房暂挂在于阿姨名下,对于其他财物,首先保证吴老先生治病需要,不足部分原、被告承担50%,超出部分原告与被告各50%。

不久,吴老先生去世。料理完吴老先生的身后事之后,小吴夫妇请求于阿姨履行先前的约定,却遭到了拒绝,于阿姨还独自将房屋出售。经协商不成,小吴夫妇将于阿姨状告至宝山法院,根据《承诺书》中的内容以分家析产纠纷提起诉讼,要求分得售房款的1/2。

庭审中,被告于阿姨辩称,涉案房屋权利自始至终与原告小吴夫妇没有关系,吴老先生在世时,涉案房屋属于吴老先生的个人财产,吴老先生死亡后,于阿姨依据吴老先生生前所立的公证遗嘱继承所有。另外,《承诺书》中的承诺内容只是证明双方之间存在赠与关系,在赠与合同履行完毕前,于某撤销赠与合同,不再赠与原告小吴夫妇1/2房款,是符合法律规定的。退一步来说,即使吴老先生生前口头表示要将涉案房屋留给原告小吴夫妇,也不能否定公证遗嘱的效力。综上,要求驳回原告小吴夫妇的诉请。

宝山法院审理后认为,《承诺书》不是析产协议,只能视为带有预期赠与性质的协议,涉案房屋系吴老先生婚前个人财产,吴老先生死亡后,被告于阿姨基于其生前立下的公证遗嘱取得了涉案房屋的产权,原告自始至终不是涉案房屋的权利人或者共有人,原告以分家析产纠纷起诉,因未能举证完毕,应承担不利法律后果。再者,双方在吴老先生生前签订的《承诺书》的预期赠与协议的约定,在吴老先生生前及死亡后,未有无效的情形出现,《承诺书》约定的赠与协议有效,现被告于阿姨继承了涉案房屋并予以出售,并不愿意交付1/2的房屋出售款给原告方,视为被告于阿姨撤销赠与行为,该行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综上,宝山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小吴夫妇的诉讼请求。

法律咨询提醒大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遗嘱存在公证遗嘱、自书遗嘱、口头遗嘱、代书遗嘱等形式,不同形式的遗嘱又具有不同的效力,其中公证遗嘱效力最高。如果订立了公证遗嘱后想变更遗嘱内容,应依法撤销原先的公证遗嘱后订立新的遗嘱,或订立一份新的公证遗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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