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衡阳市衡阳县人民法院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被告人欧阳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判决追缴其所拖欠的工资,返还给受害者。
2015年上半年,欧阳某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成立衡阳县某某鞋厂,并担任鞋厂法定代表人。因经营、管理不善,工厂亏损,导致2018年6月-8月拖欠邓某某、王某某、张某某等51名员工工资159902.1元。2018年8月31日,邓某某等人因无法获得劳动报酬,便向衡阳县人社局投诉。人社局通过调查后,先后向衡阳县某某鞋厂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并责令欧阳某,要求其在指定的时间、地点配合解决拖欠员工工资事宜。但欧阳某不但采用外逃的方式躲避人社局工作人员的调查,且不按指定的要求支付所拖欠员工工资,甚至在收到的一笔7万余元的货款后,用于偿还自己的信用卡,并将剩余的30000元转移至其亲戚王某某名下账户内,以此来逃避义务。
衡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欧阳某作为衡阳县某某鞋厂的法定代表人,不支付劳动者报酬,经衡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令支付后仍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欧阳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衡阳县人民法院遂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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