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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满释放四年后、法院判其无罪

时间:2014-12-26 14:13:31>跟律师谈谈<

 安徽商人赵世金因一起经济纠纷身陷囹圄,自2007年起,案件被不同法院判决7次,罪名、量刑不断往复变换。

  此间,赵世金坚称自己无罪。在已经服刑期满获释4年多后,赵世金终于申诉成功。2014年12月24日,滁州市中级法院终审宣判赵世金无罪。

    宣判当天法官告诉他,他能获得29万多元的国家赔偿。

  陷经济纠纷涉骗被提起公诉

  2005年,赵世金在安徽与朋友张某合伙做林木生意。同年6月28日,他与张某竞拍到全椒县国营马厂林场西山营林区的628亩山林。

  为筹集购树资金,赵世金向全椒信用联社申请贷款,他在提供材料时伪造了一份承诺书,贷款180万元。

  2006年,赵世金将部分树木卖给惠某,后又与张某、王某签订林木买卖合同,此后陷入经济纠纷。

  2007年3月3日,赵世金被抓,最初被安徽省定远县检察院以赵世金涉嫌合同诈骗罪、贷款诈骗罪提起公诉。

  4年6次裁判罪名、刑期屡变更

  而从检察院公诉至2010年的近4年间,赵世金案经历了不同法院的6次裁判、4次宣判,罪名一直在合同诈骗罪和贷款诈骗罪间徘徊。

  2007年11月,定远县法院以合同诈骗罪、贷款诈骗罪一审判处赵世金有期徒刑15年。赵世金不服上诉,2008年5月,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定远县法院重审一审认为,赵世金虽然使用了伪造的承诺书获取贷款,但系用于正常经营活动,并将买树款用于支付贷款利息,并在因天气问题影响经营时办理了贷款展期手续,因此构成贷款诈骗罪的证据不足。

  当年8月,定远县法院认定贷款诈骗罪不成立,但仍构成合同诈骗罪,判处赵世金有期徒刑5年。

  虽然此次判决使赵世金的刑期减少了10年,但他依然坚持自己无罪,再次提起上诉。2009年3月,滁州中院重审二审宣判。这次,法院却作出了和一审相反的判断:认定合同诈骗罪不成立,但构成贷款诈骗罪,改判赵世金有期徒刑6年。

  按照法律规定,贷款诈骗数额特别巨大的,应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赵世金的涉案金额与量刑结果并不匹配,属于“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应由滁州中院向安徽省高院报请核准。

  报请核准后,2009年11月23日,安徽省高级法院裁定撤销滁州中院判决,案件再次发回重审。

  2010年6月18日,滁州市中院再次重审二审宣判,认定贷款诈骗罪不成立,但构成合同诈骗罪,改判赵世金有期徒刑3年6个月。

  “面对同样的事实、同样的证据,滁州中院在自身先后作出的两份刑事判决中,出现截然相反的认定。”赵世金的代理律师毛立新说。

  “而且,认定诈骗45万,法定量刑应在有期徒刑10年以上,判3年半的话也属于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但法院做了模糊处理,回避了法定刑以下,的问题,称‘鉴于本案具体情况’判刑3年半,但‘具体情况’不得而知。”

  媒体曾披露“领导要求重判”

  2008年,《中国青年报》曾刊发过一篇题为《一起离奇判决的背后》的报道。报道中称,谭某和滁州市政府一些领导非常熟,滁州市公安局仅凭一份没有举报人签名的举报材料,未经任何调查取证,即行立案。

  该报道援引了定远县检察院工作人员的话:该案不构成公诉条件,但迫于上级领导压力,不得不公诉。办案过程中,有的领导多次给他打电话,要求对赵世金尽量重判。

  赵世金告诉法晚记者,举报自己是的一位姓谭的女商人,双方有经济纠纷。时至2014年,滁州市的公检法领导多数都换了,市里的领导也有大量调整。

  毛立新说,这次申诉没提交新的证据,“都是以前审理中出现过的”。

  刑满获释后仍提出申诉

  2010年9月,赵世金刑满释放。但服刑期间至获释后,赵世金内心里还是在喊冤。

  他告诉记者,“被羁押的3年半时间里,案子一直来回改判,内心已经无法承受了,因此对2010年的判决结果没有申诉。”

  2011年底,北京市尚权律师事务所律师毛立新听说了这个案件,“觉得这么来回倒腾判决,应该是个错案”。

  随后,毛立新联系赵世金,表示愿意帮他申诉。2012年初,毛立新帮赵世金写了申诉状,于3月交给滁州中院。

  第7次裁判终获无罪

  今年7月,滁州中院再审此案。今年12月24日,赵世金迎来第7次法院裁判。滁州市中院再审判决赵世金无罪。

  滁州市中院再审认为,赵世金虽有一树两卖行为,但这是赵世金合伙人张某为减少投资损失,以王某合伙人的身份促成,且张某、王某对该批树木已卖给他人知情。

  因此,现有证据不能认定赵世金对张某、王某有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行为,亦不足以证实赵世金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认定赵世金犯合同诈骗罪不当。

  而赵世金在办理贷款过程中,虽使用了伪造的贷款承诺书获取了金融机构的贷款,但其按合同约定用于正常的经营活动,期间归还部分贷款本金及利息,其虽在贷款期间及展期届满前未能还清贷款,但不能查证其具有非法占有贷款之目的,故亦不构成贷款诈骗罪。

  对话赵世金:“依法治国”理念促成改判

    是什么力量,支撑您一路伸冤?

  赵世金:在看守所里我认真学习了刑法,我知道自己是无罪的。我曾对滁州中院讲,我会一直上诉,直到无罪。

  都已经刑满释放了,为什么还要申诉?

  赵世金:刚获释时一直在家调节心理,精神上有点崩溃了。后来在毛律师帮助下才申诉。这时很多领导也换了。

   您认为哪些因素促成了最后的无罪判决?

  赵世金:我认为有两个方面因素。一是四中全会后,“依法治国”理念的落实。另外也有滁州中院敢于面对现实,敢于纠正冤假错案的勇气,我非常感谢。

  在申请国家赔偿方面有何打算?

  赵世金:我损失很大。在石家庄投资1100多万的厂子倒闭了。还有投资地产的近千万,到现在一分钱回报没收回。国家赔偿上,想按政策办。法院告诉我,大概能得到29万多元的赔偿。

  今后生活上有何打算?

  赵世金:我现在生活挺难,在我哥的工厂里打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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