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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一男子去足浴店索要特殊服务 被拒后做这事

时间:2019-7-22 19:47:11>跟律师谈谈<

近日,由秭归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宋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一案,秭归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处宋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

案情简介

2019年2月的一天,宋某某饮酒后来到秭归县茅坪镇一处足浴店内,在提出特殊服务的要求被拒后,与店内技师彭某某发生争执,争执过程中,宋某某打了彭某某两耳光,足浴店的工作人员向某、宋某、王某到现场劝解并制止。

随后,宋某某跑到“天涯海角”足浴店的厨房内,拿起一把菜刀,追砍宋某、向某和王某。宋某某持菜刀砍破向某上衣,并致向某左后背部轻微受伤。彭某某经秭归县人民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损伤程度为轻微伤。后宋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自行到派出所接受询问,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并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律师在线普法

寻衅滋事罪,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寻衅滋事罪在客观表现形式上主要有以下四种情形:

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之规定: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节恶劣”:

致一人以上轻伤或者二人以上轻微伤的;

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多次随意殴打他人的;

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的;

随意殴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

本案中宋某某因索要特殊服务不成,随意殴打足浴店工作人员,致使浴店工作人员向某、彭某轻微受伤,符合上述司法解释关于寻衅滋事罪中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情形,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刑事责任。

检察官说法

卖淫嫖娼是社会的毒瘤和社会公害,也是司法机关一直严厉打击的行为。本案中的宋某某曾因故意伤害罪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7年3月才刑满释放。然而,宋某某却不知悔改,在有错在先的情况下“无理取闹”,随意殴打他人,换来的只可能是牢狱之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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