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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全日制用工中 单位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时间:2015-1-12 13:59:14>跟律师谈谈<

   律师在线解答劳动纠纷问题:单位与员工签定非全日制劳作合同后,在没有与员工协商的情况下,即免除了劳作合同。在这种情况下,单位是不是应付出赔偿金呢?

    2008年4月1日,葛某与济南某办理公司签定了非全日制劳作合同。合同第3条约好,本合同于2008年4月1日生效。第5条约好:葛某的工作时间依据地点部门的工作需要安排,平均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越24小时。第6条规则:葛某完结约好的工作内容后,办理公司按每小时41.66元的规范向其付出劳作报酬,付出周期不得超越15日。2012年12月28日,办理公司向葛某出具了停止劳作合同告诉书。2013年12月16日,葛某向济南市劳作人事争议裁定委员会恳求裁定,需求办理公司付出违法免除劳作合同的赔偿金。裁定委判决驳回了葛某的裁定恳求,葛某不服,诉至市中区法院。

    律师在线解答劳动纠纷问题:法院以为:葛某与办理公司签定的非全日制劳作合同系两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令、法规的强制性规则,应为有用。《劳作合同法》第71条规则,非全日制用工两边当事人任何一方能够随时告诉对方停止用工。停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作者付出经济抵偿。故葛某需求办理公司付出违法免除劳作合同赔偿金的恳求,于法无据。据此,法院判决:驳回葛某的诉讼恳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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