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库入口岗亭人员休假,由担任巡逻的车管员代班,操作挡车杆时将行人砸伤,职责由谁承当?某法院日前对该起健康权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定,确定车库管理方未尽安全保证职责,判赔8745.48元。
去年1月25日9时许,杨某在前往某车库途中,在经过出入口时,被挡车杆端头打中右眼部,并打碎右眼眼镜镜片,致使眼部受伤,被送医院住院治疗。4天后出院,共产生治疗费6304.86元,其中物业管理处垫支2000元,剩下4304.86元由杨某自己付出。
杨某出院后,与物业管理处屡次洽谈,均被回绝补偿,遂诉至法院,要求补偿医疗费、误工费、养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24710元。
杨某以为,物业管理处占用消防通道建立岗亭致使行人无法通过,且无警示象征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
管理处辩称,事发时杨某在车库进出口处来回走动打电话,经工作人员提示仍未引起留意,致使其走到挡车杆位置时被打伤。事发时,车库的出入口人行通道能正常使用。此外,管理处工作人员已将伤者送至医院,并垫支了医疗费,故不应再承当任何补偿职责。
法院审理以为,管理处作为车库管理者,对进入该车库的人员有安全保证职责。现管理处工作人员在操作挡车杆时,不慎将杨某打伤,故其应承当相应的侵权职责。且从查明的事实来看,管理处的确存在对在岗人员管理不标准以及挡车杆操作安全留意不到位等差错。杨某作为彻底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在经过车库出入口时未对本身安全尽到必要的留意职责,亦有差错,应当承当相应职责。归纳原被告双方差错程度,确定杨某的损害补偿职责由管理处承当80%,杨某自行承当20%。
法院遂根据所产生的医疗费、误工费等并扣减管理处已垫支的费用,作出如上判定。
本案中,管理处作为车库的管理者,因其工作人员私自代班,在操作挡车杆时不慎将行人杨某打伤,属于未尽到安全保证职责,应当承当侵权职责。一起,由于杨某本身亦存在差错,故可相应减轻侵权人即管理处的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