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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法将修改,存贷利率可商定,着力保护金融消费者

时间:2020-10-17 15:59:51>跟律师谈谈<

   今日,央行就《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修改建议稿)》公开征求意见。自商业银行法在1995年实施以来,在2003年和2015年经历过两次修订,2020年将迎来再一次的修改。

   值得一提的是,本次的修改建议稿,新增了对于客户权益的保护。近年来,商业银行在对其开展营销、用户信息采集中出现很多损害金融消费者权益的事件。此次的修改意见稿也是增加了这部分内容,加大了对金融消费者自身权益的保护。

   对于此次的修改建议稿,有以下几点值得所有人关注。

一、自主协商利率

   这一点至关重要。众所周知的是,不久前最高法刚刚颁布了关于民间借贷利率上限,即LPR4倍之内。有观点认为,既然民间借贷利率下调了,那么金融机构的利率应该更低,这引发了激烈的讨论和争议。那么,银行作为金融机构到底是不适用民间借贷利率上限这个标准。

   在原有的商业银行法中规定:商业银行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上下限确定利率。而此次的修改稿中明确提出:商业银行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可以与客户自主协商确定存贷款利率。

   这表达了三个方面。首先,商业银行的存贷利率可以与客户进行自主协商,进一步加速和推动了利率市场化进程。其次,自主协商利率也代表着商业银行从单一化走向多维化,之前大部分的商业银行业务规则被限定,有人曾经说过存款几乎都是一个价,凭什么在你家银行存。如果自主协商利率,可以让商业银行的竞争更为多元化。最后,自主协商利率,可以真正的照顾到小微企业,因为每个企业和个人的条件不同、承受度不同、用款周期和额度不同,自主协商更是把整体的利率定价交给企业本身,遵循市场定价原则。

二、深耕区域,再次强调专业化发展

   第五十二条(专业化发展) 商业银行应当根据本银行类型、规模和业务实际,制定特色化、专业化的发展战略。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村镇银行等区域性商业银行应当在住所地范围内依法开展经营活动,未经批准,不得跨区域展业。

  不管是之前地方银保监局的政策还是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政策对此都有提及。那么,现在这一条可能要写到法律上。从宏观的角度来看,这是一种对商业银行自身的保护。一般来讲,城商行、农村商业银行和村镇银行等区域性商业银行资产规模并不大,与股份制银行和六大行相比相差甚远。资产规模小,抗风险能力弱,一旦跨区域开展业务很容易引发风险。所以,要求区域性银行在本地开展业务,未经批准,不得跨区域展业。

   从另一个角度来讲,这也加速了城商行转股份制银行的进程。说的通俗一点,你想多干业务吗?那就充实自身,早日实现从城商行转变为股份制银行。这也加速了银行的发展。值得注意的是,这项法规在今后落地,可能会影响到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的发展,目前大部分的助贷公司还是与城商行合作较多。

第三、全方位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

   这一点很多购买银行理财的投资者和从银行贷款的金融消费者最为关心。整个修改稿的第六章都是对金融消费者权益的保护。重点来看以下几点。

1、第七十三条(客户适当性管理) 商业银行应当充分了解和评估客户的风险偏好与风险承受能力,向客户充分提示风险,确保提供的产品和服务与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

   商业银行未评估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或者向客户提供与其风险承受能力不相匹配的产品和服务,造成客户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015年,第一次购买银行理财的新客户需要做“调查问卷”也就是风险测评。2017年,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开始实施。那么,今后商业银行在向客户销售理财中也应符合客户适当性的原则。也就是说,商业银行不得向客户销售不与客户风险度相匹配的产品。如果今后还出现低风险客户买了高风险理财,那商业银行就属于违法行为。

   值得一提的是,自从打破刚兑之后,购买理财产品出问题风险自担。但是修改稿中也明确规定,如果商业银行未评估客户风险承受力,或者提供了不匹配的产品,出现损失了应当赔偿。

   重要的事儿再说一遍,就是如果商业银行违法卖给你超脱你风险承受力的理财,出现亏本了,商业银行赔。

2、第七十五条(捆绑销售) 商业银行不得对产品和服务实行强制性搭配销售或者在合同中附加不合理的交易条件。

   这一条至关重要,之前很多的现象也让不少企业苦不堪言。简单说,商业银行不能进行捆绑销售。之前,很多的企业在借款过程中曾经遇到这样的问题。银行的意思是,我给你放贷款了,帮你忙了,你得帮我忙。想贷款先存款,或者贷款之前买理财。还有的甚至在贷款发放前,收取保证金。

所以,以后贷款就是单独的贷款业务,不再进行捆绑销售,强加给金融消费者不合理的条款。

3、加强保护个人金融隐私信息

   第七十六条(个人信息保护与数据安全) 商业银行收集、保存和使用个人信息,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取得本人同意,并明示收集、保存、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

   商业银行不得收集与业务无关的个人信息或者采取不正当方式收集个人信息,不得篡改、倒卖、违法使用个人信息。

   商业银行应当保障个人信息安全,防止个人信息泄露和滥用。商业银行将个人信息处理外包给第三方的,应当确保第三方遵守个人信息保护规定,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个人信息安全。

   这一条的以上内容确实很重要,也符合当下的市场环境。之前,脱口秀演员个人流水泄露等泄露用户个人隐私问题屡见不鲜。很多的大数据平台借助与银行合作的关系,过分获取个人隐私,倒买倒卖个人隐私的情况时有发生。

   现在,修改中明确指出,如果收集和使用个人信息,应该取得本人同意,并且明示使用信息的目的和范围,防止以开展银行业务之便“过分获取个人隐私”。不仅仅是商业银行,同时也将这个范围扩大到了与商业银行合作的第三方机构,第三方机构也同样需要遵守相关的法律规定。说到底,这是对金融消费者全方位的保护。

   最后,修改稿的发布是对商业银行现行法律制度的再次完善,也再次指明了金融支持实体经济的方向,删除了企业只能开立一个基本账户的规定,为企业今后的发展奠定了基础。从客户角度来讲,对于金融消费者的保护更细致更到位,规范了商业银行在营销、获客、贷款中的行为。



(注:本新闻来源腾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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