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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岁女孩遭拖拽后从宾馆4楼跳下案开庭 被告方一份证据都没提交

时间:2020-10-22 11:19:24>跟律师谈谈<

   2019年8月14日7时许,云南曲靖20岁女孩李某池在遭拖拽、被打耳光后从沾益某宾馆4楼跳下,全身20余处损伤。随后,李某池将男友等四人及事发宾馆告上法庭,索赔164余万。 2020年10月21日,该案在曲靖市沾益区人民法院开庭。在庭审中,对于备受关注的定性责任承担等问题,被告、原告双方均进行了陈述。21日下午,北青-北京头条记者从李某池姐姐处获悉,该案将择日宣判。

跳楼女孩起诉五被告 法院将择日宣判

   2020年10月20日,李某池姐姐李女士告诉北青-北京头条记者,李某池在事发后住院154天后出院,至今仍瘫痪卧床,需要人照顾。李某池以侵犯健康权为由起诉男友、两名拖拽者、另一在场女子及事发宾馆,索赔医疗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等共计164万余元。

   10月21日8时30分许,该案在曲靖市沾益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21日下午,法院宣布将择日宣判。

被告、原告在庭审中就定性责任承担的问题进行陈述

   10月21日,在曲靖市沾益区人民法院的庭审中,被告、原告双方就该案定性责任承担的问题进行了陈述。

   原告方称,李某池是受到殴打和侮辱等种种原因造成了最终跳楼的结果。原告方认为,从法律规定上来看,《民法通则》第130条规定,二人以上的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五被告应对原告的侵权损害承担后果,应该有一个积极处理的态度。同时,从案件举证的优势来看,原告提交了八组证据,而被告方无一份证据提交。

   对此,被告方表示对该事件的发生深表遗憾,对原告李某池的病情深表同情。纵观全案,各被告的行为与原告的跳楼结果不构成因果关系,跳楼系李某池自身原因造成,她在意识清楚的情况下一时冲动,选择自己跳楼。

   被告代理律师称,两位拉李某池上楼的男子与李某池的跳楼也没有因果联系,两位男子拉拽李某池的行为是为劝李某池与男友和好。从视频监控来看,原告当时处于半推半就的心理状态,在拉扯时原告在监控中显示抬头并面带微笑、神情自然。之后发生冲突后,两名男子一直在进行劝解,在李某池跳楼时及时呼救。事后对李某池积极送医,对医疗费用进行了垫付,尽到了自己应尽的责任。此外,李某池的女性朋友卢某奥也在事件中尽到了自己应尽的责任,她并没有一直强行扣留李某池的手机,期间没有说过威胁恐吓、刺激李某池的话。在李某池跳楼时,第一时间呼救,并在事后救人,故她也不应该承担任何责任。另外,对于事发宾馆来说,不应过于苛责宾馆承担安全保障的责任。

事件回顾:20岁女子在遭两男子强行拖拽上楼、被男友打耳光后跳楼瘫痪

    2019年8月14日7时许,20岁的李某池从曲靖沾益某宾馆4楼跳下,全身20余处损伤。据她的姐姐李女士介绍,事发前一晚,李某池与男友发生争吵,手机也被男友拿走了,次日,李某池到事发宾馆找男友取回手机时,在楼梯间被两名男子强行拖拽上楼。在宾馆房间内,李某池与男友争吵激烈,曾试图用玻璃片自残的方式,威胁男友让她拿手机离开未果,且受到男友辱骂、掌掴。随后,李某池从4楼跳下。

   据曲靖市公安局通报,2019年8月14日8时16分,曲靖市公安局沾益分局西平派出所接到报警称:有一女子从某宾馆四楼跳下受伤。沾益分局西平派出所、刑侦大队于8时20分许赶到现场开展调查。沾益分局通过现场勘查、调取视频资料、走访调查等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百一十二条之规定,作出不予立案决定。2019年8月30日,该女子(李某池,20岁)亲属向沾益分局提出复议申请,沾益分局经复议,作出维持不予立案决定。随后,李某池亲属向曲靖市公安局提出复核申请。

   2019年10月28日曲靖警方对这一事件再次通报。曲靖警方认为,朱某彬、吕某在宾馆楼梯间对李某池的劝说、推拉行为,其目的是劝说李某池到房间与朱某敏和好,没有实施犯罪的目的和主观故意,不属于刑法上的不法行为;在房间内,朱某敏对李某池责骂、打耳光及朱某彬等人的行为与李某池跳楼致伤的结果没有刑法上的直接、必然因果关系,对沾益公安分局作出的不予刑事立案决定予以维持。



(注:本新闻来源腾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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