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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问北京隧道飙车案:两无业男最长可判多久

时间:2015-4-14 9:55:46>跟律师谈谈<

四问北京隧道飙车:二人最长可能判多久?

  今日中午2时,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官方微博“北京交警”通报:2015年4月11日晚,在北京市朝阳区大屯路隧道内,于某(男,20岁,吉林省长春市人,无业)驾驶红色法拉利牌小客车、唐某(男,21岁,北京市人,无业)驾驶绿色兰博基尼牌小客车由东向西行驶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车辆与隧道墙壁和道路护栏发生碰撞,两车严重损坏。

  经公安部门进一步调查取证,于某、唐某存在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违法行为(在隧道内行驶的瞬间最高时速超过每小时160公里)。4月13日,二人已被公安机关以涉嫌危险驾驶罪依法刑事拘留。

  一问:何为“追逐竞驶”违法行为?

  【解读】在一般语义中,“追逐”是指追赶、追击;“竞”是指争竞、角逐、比赛。

  在刑法意义上,“追逐竞驶”,就是指两人以上驾驶机动车相互追赶,相互角逐,高速行驶。由此可知,“追逐竞驶”之行为主体一般须为两人以上。

  2014年1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八批指导性案例,明确“追逐竞驶” 标准,以统一裁判尺度和法律适用标准,保障公正司法。法院认为,刑法规定的“追逐竞驶”,一般指行为人出于竞技、追求刺激、斗气或者其他动机,二人或二人以上分别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安全规定,在道路上快速追赶行驶的行为。

  最高法发布的指导案例显示,2012年2月3日晚,被告人张纪伟驾驶无牌改装本田大功率二轮摩托车,被告人金鑫驾驶套牌改装雅马哈大功率二轮摩托车,二人相约在上海市浦东新区道路“享受大功率摩托车的刺激感”。二人在密集车流中反复并线、曲折穿插、多次闯红灯、大幅度超速行驶,行驶时速分别达到115公里、108公里。从主观驾驶心态上、客观行为上以及行驶路线看,可认定案例中二被告人的行为属于危险驾驶罪中的“追逐竞驶”,“情节恶劣”。

  【本案】据北京警方的通报,在本案中,于某、唐某驾驶跑车追逐竞驶,且时速超过160公里,车辆与隧道墙壁、护栏发生膨胀,两车严重损坏。参照最高法公布的指导性案例,在本案中,于某、唐某涉嫌“追逐竞驶”,“情节恶劣”。

  二问:“追逐竞驶”怎么处罚?

  【解读】2011年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了《刑法修正案(八)》,将危险驾驶罪列入刑法条文之中,给“醉酒、飙车等危险驾驶行为”是否入罪的争议划上了句号。

  该修正案第22条规定:在刑法第 133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133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本案】在本案中,北京警方通报,于某、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已被刑事拘留。参照《刑法修正案(八)》,拟会“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三问:“危险驾驶罪”怎么处罚?

  【解读】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二条、《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由此看出,我国刑法采取的是择一重处的处罚原则。

  《刑法》第四十二条【拘役的期限】规定,“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

  第四十三条【拘役的执行】规定:“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在执行期间,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两天;参加劳动的,可以酌量发给报酬”。

  第四十四条【拘役刑期的计算和折抵】“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本案】北京警方通报,在本案中,于某、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已被依法刑事拘留。

  四问:以往飙车案件怎么处罚?

  【案例】 北京“二环十三郎”飙车被治安拘留7天

  “二环十三郎”名叫陈震,他是2005年至2006年京城玩车族中流传的一个飞车高手。因为他能在晚上九、十点钟正常车流量的情况下,仅仅用13分钟就跑完长达32.7公里的整个二环路,而得名“二环十三郎”。这个速度大概计算一下,每分钟可以超过200多辆车。

  2006年2月,他和对手张晋在二环路上因非法赛车被警方截获,最终被治安拘留7天。

  【案例】 杭州胡斌飙车致1人死获刑3年

  2009年5月7日晚8点左右,年仅20岁的胡斌驾驶非法改装的三菱跑车在杭州繁华的街头与朋友“飙车”,将看完电影、正在穿过斑马线回家的25岁青年谭卓当场撞死。

  7月20日,被告人胡斌正在被告席上接受审判。当天,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进行一审判决,被告人胡斌以交通肇事罪一审被判有期徒刑3年。此前,胡斌亲属与被害人亲属已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胡斌亲属已赔偿并自愿补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13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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