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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力解决冒名婚姻登记问题 两高两部相关负责人就指导意见答记者问

时间:2022-1-1 16:28:21>跟律师谈谈<

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民政部制定并发布《关于妥善处理以冒名顶替或者弄虚作假的方式办理婚姻登记问题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进一步加强维护婚姻登记秩序和当事人合法权益。“两高两部”相关负责人就《指导意见》的制定背景、指导意义、主要内容、贯彻落实等回答记者提问。

畅通此类纠纷救济渠道

记者:请介绍一下出台《指导意见》的背景和意义?

答:婚姻登记包括结婚登记和离婚登记。少数人出于种种目的,故意使用虚假身份信息或者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办理婚姻登记。近年来,随着互联网、大数据等技术的发展,一些重复登记、以非真实身份办理婚姻登记的情况陆续被核查发现。但遇到这类纠纷以什么程序处理,缺乏明确规定,且现实中处理此类纠纷面临不少困境。

一是因受害者举证存在一定难度,依据现有立案标准,通过公安机关启动立案程序进行维权难。

二是由于现行法律没有规定此类情形属于可撤销婚姻或婚姻无效情形,受害者通过民政部门自行撤销难。

三是此类情形因不存在真实婚姻关系,受害者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获得救济难,提起行政诉讼时往往又因已过起诉期限无法进入实体审理。

四是尽管近年来检察机关通过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对解决此类纠纷进行了尝试,也发布了相关的指导性案例,但对于那些不能向人民法院提出监督纠正意见,又需要督促行政机关自行纠正的案件如何处理缺乏明确规定。

畅通解决冒名婚姻登记纠纷法律救济渠道,具有很强的现实必要性和紧迫性。最高检行政检察厅会同最高法行政审判庭、公安部治安管理局、民政部社会事务司深入调研,结合所办案件和总结地方经验,在工作层面加强密切沟通,推动“两高两部”共同制定了该《指导意见》。

加强衔接合力防范打击

记者:《指导意见》主要包括哪些内容?

答:《指导意见》针对当前解决冒名婚姻登记问题的突出难点,立足打通司法和行政的堵点,强化通力协作,坚持依法纠错、救济权利,主动化解矛盾纠纷,推动冒名顶替或弄虚作假办理婚姻登记类“存量”问题得到妥善处理,同时加大对婚姻登记作假的打击力度,严防冒名顶替或者弄虚作假办理婚姻登记“增量”行为发生。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指导意见》对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加强衔接、凝聚合力提出明确要求,规定法院对相关事实进行调查认定后认为应当撤销婚姻登记的,应当及时向民政部门发送撤销婚姻登记的司法建议书。检察机关根据调查核实认定情况、监督情况,认为婚姻登记存在错误应当撤销的,应当及时向民政部门发送检察建议书。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受理当事人冒名顶替或者弄虚作假婚姻登记的报案、举报,有证据证明存在违法犯罪事实,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依法立案侦查。经调查属实的,依法依规认定处理并出具相关证明材料。民政部门收到公安、司法等部门出具的事实认定相关证明、情况说明、司法建议书、检察建议书等证据材料,应当对相关情况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及时撤销相关婚姻登记。此外,民政部门应当及时将冒名婚姻登记的当事人纳入婚姻登记领域严重失信当事人名单,由相关部门进行联合惩戒。

采取务实举措强化落实

记者:检察机关对处理以冒名顶替或者弄虚作假方式办理婚姻登记类案件采取了哪些务实举措?

答:近年来,检察机关在开展行政检察监督工作中,落实以人民为中心的司法理念,将推动解决此类问题作为“检察为民办实事”实践活动的务实举措。

一是通过个案办理探索解决新路径。检察机关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中开展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先后办理了姚某诉福建省某县民政局撤销婚姻登记检察监督案、杨某花诉山东省临沂市某县民政局撤销婚姻登记检察监督案、陈某发诉江西省某县民政局撤销婚姻登记检察监督案等一批因冒名婚姻登记而难以撤销的案件,取得了良好效果。实践中,检察机关通过调查核实、公开听证等方式查清事实,向民政部门制发检察建议,建议撤销“冒名婚姻登记”,是解决此类问题的一条新途径。

二是以指导性案例示范引领办案实践。最高检发布指导性案例姚某诉福建省某县民政局撤销婚姻登记检察监督案(检例121号),明确人民检察院办理婚姻登记行政诉讼监督案件,经调查核实有证据证明婚姻登记一方当事人确属“骗婚”的,应当建议婚姻登记机关依法撤销婚姻登记;发现涉嫌犯罪的,应当监督公安机关依法立案查处。这为指导执法司法实践中解决此类问题提供了重要参照。

三是推动完善制度,凝聚合力加强诉源治理。针对案件中反映的冒名婚姻登记撤销难等问题,最高检党组高度重视,在最高检检察委员会要求行政检察厅主动商请有关部门从制度上解决此类问题,并在2021年10月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办理控告申诉案件工作情况的报告中重点报告了情况,引起关注。最高检主动牵头,代拟《指导意见》稿,推动联合出台《指导意见》,合力解决问题。

记者:《指导意见》已经出台,“两高两部”下一步准备如何抓好贯彻落实?

答:今后,将从以下三个方面抓好《指导意见》的学习贯彻落实——

一是学习宣传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部门、民政部门要认真组织学习《指导意见》,加大宣传力度,使有关执法、司法人员深刻认识解决以冒名顶替或弄虚作假办理婚姻登记类历史遗留问题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要加强对《指导意见》的有效解读,扎实做好婚姻登记的普法宣传,提高当事人的法律意识,引导遵纪守法、诚信登记。

二是贯彻执行好。各有关部门要全面落实《指导意见》,依法履职尽责。上级机关要强化对执行情况的督促指导,确保执行到位。

三是协作配合好。各有关部门在落实《指导意见》中加强通力协作,形成执法司法合力,加大对此类案件的依法处置力度。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研究采取针对性的措施,确保《指导意见》落地见效。对于落实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收集、整理、上报。




来源:法治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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