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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实施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细则

来源:云法律网站时间:2013-6-24 9:15:19>跟律师谈谈<

    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人们的经济水平不断提高,人们购买车辆的能力也在提高,道路上的车辆也随之越来越多,交通事故的发生率也在不断的提高。为了更好的完善道路交通环境,我市出台了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细则。

  遭遇交通事故,受害者因缺钱救治而血泪齐飞,那边厢,财政专户内的交通事故救助基金却因没有实施细则而无法启用。记者昨日获悉,《广州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已于近日印发实施,沉睡多年的交通事故救助基金有望被“唤醒”。

  《细则》明确,交通事故中如肇事车逃逸,受害人的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丧葬费由市救助基金垫付。而在抢救费垫付前医院不得停止或延误抢救。

  交通事故救命钱多年来发放难据了解,2004年5月1日起施行的《道路交通安全法》明确规定,要建立交通事故救助基金。然后,由于缺乏实施细则,广州市财政账户已为救助基金筹备的交通事故救助基金却多年不能动用。仅以交通事故救助基金收入来源之一的“机动车号牌拍卖收入”为例,公开报道显示,从2006年至2011年广州这笔资金累计达1.9亿元。

  于今年5月10日起实施的《细则》规定,广州市行政辖区内发生逃逸、未购买交强险、超过交强险限额的交通事故受害人将获由社会救助基金垫付医疗费和丧葬费,对因交通事故导致受害人家庭经济困难也将获救助,一次性补助原则上不超过5万元。

  救助基金来源于车牌竞拍等《细则》还重点就基金收入来源、支付监管、救助边界等问题予以了明确。《细则》提出,社会救助基金来源由小汽车号牌号码竞价资金、全市交通违法罚款按比例提取资金、省救助资金划拨的专用资金等8项组成。由市公安局牵头成立广州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联席会议,监督市救助基金的筹集和垫付工作,协调研究基金运作等工作。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公室作为独立法人机构,负责市救助基金的日常管理、垫付资金的审核、发放和追偿等具体工作。

  申领指南

  1、符合本实施细则规定需要市救助基金垫付抢救费用的,受害人或其亲属可以在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辖区交警大队(以下简称辖区交警大队)设立的救助基金受理窗口提交《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申请表》,辖区交警大队24小时内审核同意后提交市基金办审核,符合条件的,市基金办24小时向申请人和医疗机构送达《同意垫付抢救费通知书》。

  2、受害人及其亲属提出垫付抢救费用申请的,应当同时提供《承诺书》,承诺受害人方在获得损害赔偿后优先偿还垫付款项及市基金办在垫付金额范围内取得向保险公司或道路交通事故责任方追偿的权利。

  3、符合本实施细则规定需要市基金办垫付丧葬费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尸体检验完毕后2个工作日内出具《尸体处理通知书》,并告知受害人亲属可以向市基金办申请垫付丧葬费用。受害人亲属凭《尸体处理通知书》和本人身份证明、《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申请表》等资料提交给辖区交警大队设立的救助基金受理窗口。

  4、因道路交通事故导致受害人家庭经济严重困难需要申请一次性困难救助的,受害人或其直系亲属向辖区交警大队设立的救助基金受理窗口提交《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申请表》、受害人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受害人死亡证或伤残评定书、申请人户籍所在地区(县级市)级以上的民政部门出具的家庭经济严重困难的证明等资料。

  新规亮点

  1、抢救费超交强险限额由基金垫付

  对救助基金使用上,《细则》按机动车事故和非机动车事故予以区分。对在广州市辖区内发生的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符合下列条件的,受害人的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丧葬费由市救助基金垫付:(一)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的;(二)肇事机动车未投保交强险的;(三)车辆肇事后逃逸的。但前提是事故发生地在广州市辖区内。

  2、从交通违法罚款中拿钱用于垫付

《细则》还参照广东省规定,细化明确:每年,按上一年度广州市(区)及花都、番禺、南沙、萝岗区和从化、增城市公安交通违法罚款中按不低于3%的比例提取资金,交市救助基金代管,专门用于广州市行政辖区内发生的涉及电动自行车或其他非机动车辆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需要垫付抢救或丧葬费用的,以及因道路交通事故导致受害人家庭经济严重困难需要救助的。

 3、未获赔偿可申请最高5万元救助

因道路交通事故导致受害人死亡或残疾,受害人及其家庭未得到事故损害赔偿或者其他情况,造成受害人家庭经济严重困难确需救助的,受害人或其直系亲属可以向市基金办申请一次性困难救助,经市联席会议审批同意,给予受害人家庭一次性困难救助。一次性困难救助费原则上不超过5万元。

4、一般垫付72小时内的抢救费用

《细则》规定,市救助基金一般垫付受害人自抢救之时起72小时内的抢救费用。抢救时间超过72小时但不超过7天、个人抢救费用不超过6万元的,实施抢救的医疗机构在申请结算抢救费用前,应当先将费用申领资料报请市卫生局组织审核。抢救时间超过7天或者个人抢救费用超过6万元的,抢救费用结算申请应当经市卫生局审核后,由市公安局提请市联席会议审核。

5、抢救费垫付前医院不得延误抢救

《细则》规定,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医疗机构应当积极履行抢救道路交通事故伤者的义务。抢救费用垫付前,医疗机构不得停止或延误抢救工作。

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需要保险公司支付抢救费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2日内将《预(垫)付道路交通事故抢救费用通知书》送达承保保险公司(异地投保的,可以送达至承保保险公司在广州市的同一公司分支机构)和道路交通事故肇事方,并抄送实施抢救治疗的医疗机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未明确的,保险公司可以按照无责赔付的限额先予支付或者垫付部分抢救费用,但应当在道路交通事故责任明确后2日内足额支付剩余款项。

6、用假材料骗救助金由警方追责

在违规行为处罚方面,《细则》表示,申请人以提供伪造的道路交通事故事实,或者提交虚假资料等手段骗取救助资金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对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医疗机构以虚列治疗费用、提高收费标准等方式骗取救助资金,由市卫生局责令其退回所骗取款项,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给予有关责任人和单位相应的处理。殡葬机构以虚列丧葬服务费用、提高收费标准等方式骗取救助资金,由市民政局责令其退回所骗取款项,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给予有关责任人和单位相应的处理。

三种情况抢救费丧葬费由救助基金垫付:

1 、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的;

2 、肇事机动车未投保交强险的;

3 、车辆肇事后逃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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