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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劳动法员工同工同酬

来源:云法律网站时间:2013-6-27 11:00:21>跟律师谈谈<

    近些日子一直在讨论关于同工同酬问题,7月1日起,新修订的《劳动合同法》将正式实施。新政最大的亮点,就是明确规定了“临时工”享有与用工单位“正式工”同工同酬的权利,并赋予人社部门依法开展经营劳务派遣业务行政许可的权利。

  劳务派遣用工岗位界定

  1.临时性工作岗位:工作时间不超过六个月

  2.辅助性工作岗位: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

  3.替代性工作岗位: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7月1日起临时工享与职工同工同酬权利

  干同样的活却拿得比“正式工”少,“临时工”的这种状况将改变。7月1日起,新修订的《劳动合同法》正式实施,其中要求被派遣劳动者应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人社部近日还制定下发了《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相关法规

  “同工同酬”的规定在1994年颁布的《劳动法》第四十六条中就已经有了规定,但这么多年,几乎没有落到实处的案例。就世界范围来看,“同工同酬”也是个难题。因为每个人的素质、资历、能力不一样,并不能说做着同样的工作就应该拿着同样的钱。

  此次修改的《劳动合同法》进一步细化了“同工同酬”原则,将第六十三条修改为: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新政亮点: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保证员工新权利

  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企业的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作为补充用工形式,在满足用人单位灵活用工需求和解决摩擦失业、促进劳动者就业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但与此同时,自2008年《劳动合同法》实施以来,劳务派遣所带来的问题也十分突出,“主要表现为同工不同酬和劳务派遣滥用,修改决定的实施将杜绝这一现象。”人社部劳动关系司副司长赵国君表示,调查发现派遣机构存在经营资质低、皮包公司多、异地派遣难以管理等问题,而派遣人员涉及了国民经济的大多数行业,劳务派遣人员总规模可能达到4200万人,十分庞大,为此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决定》,出“重拳”整顿劳务派遣乱象。

  据介绍,目前劳务派遣存在的问题主要包括:部分用工单位超范围使用“临时工”、部分劳务派遣单位不与“临时工”签订劳动合同、不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临时工”与“正式工”同工不同酬等。

  新《劳动合同法》规定,“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公司登记。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同时,经营劳务派遣公司的门槛也相应提高,其注册资本从现行的50万元提高到了200万元。

  新政同时规定,用人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并应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一定比例;并且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

  这些举措都是不断加强对于劳动者权益的保障,我们要实行同工同酬待遇,还必将面临更多问题,今天员工们即将获得新的变动,但是这些权利能不能真正落实下去,那还得看政策与现实的对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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