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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做过财产公证是在我名下的,其中一部分电子发票是他的名字。会不会有影响!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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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阿芳
[山东济南市]
[财产分配]
发表时间:2016-8-16 18:39:19

婚后发现被男方骗了。车,存款都没了。还有了外债。我要求离婚。婚前做过财产公证是在我名下的,其中一部分电子发票是他的名字。会不会有影响!该怎样争取自己最大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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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做过财产公证是在我名下的,其中一部分电子发票是他的名字。会不会有影响!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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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阿芳
[山东济南市]
[财产分配]
发表时间:2016-8-16 18:39:19

婚后发现被男方骗了。车,存款都没了。还有了外债。我要求离婚。婚前做过财产公证是在我名下的,其中一部分电子发票是他的名字。会不会有影响!该怎样争取自己最大的利益。

律师解答
[上海上海市]

您好,云法律专业婚姻家庭律师为您解答如下:

  离婚时财产分割及债务处理,一般建议双方协商解决,原则上婚后财产是一人一半,婚前财产属个人,婚后财产有约定从约定,你所说的婚前财产公证的属你个人,对方无权要求分割。如双方协商不成时,可以起诉解决。

 《婚姻法》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以下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 工资、奖金;(二) 生产、经营的收益;(三) 知识产权的收益;(四) 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 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 一方的婚前财产;(二) 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赔费、残疾人生活补助等费用;(三) 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 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 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第十九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储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第三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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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婚姻法》
执业机构:上海英泽律师事务所
回复时间:2016-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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