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云法律网专业婚姻家庭律师为您解答如下:
你所说的这种情况,属于旧婚姻法司法解释所规定,现已失效。这种情况在现实生活中常有发生,但是根据最新的婚姻法规定,夫妻一方婚前个人财产不会因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长短而发生变化,依然属于个人财产,建议与男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房产予以约定,或者要求在房产证上添加你的名字。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婚后由双方共同使用、经营、管理的,房屋和其他价值较大的生产资料经过8年,贵重的生活资料经过4年,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该规定颇值商榷。第一,该项规定创制了物权的取得时效制度,但我国现行民法尚无物权的取得时效制度,因此,该规定没有立法根据。第二,该项规定没有区分财产的原物与添附。夫妻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作为原物并未包含夫妻双方的财产投入和劳务投入,若将其转化为夫妻婚后共有财产则有悖于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则。第三,该项规定不利于人们树立劳动创造财富的正确观念,如果适用不当会助长有的婚姻当事人滋生不劳而获的思想。因此,针对实际中的问题,应该特设规定,明确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特有财产,不因夫妻关系的存续而发生改变。当然,当事人间另有约定的除外。而根据最新《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这条已经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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