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云法律专业婚姻家庭律师为您解答如下:
对于婚前男方个人所有的房屋部分,属于男方个人财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增加的部分,由双方共同所有,原则上一人一半,但是鉴于房产证依然是男方个人名字,房产归男方所有,但是对女方享有的部分应当作价补偿。建议双方协商解决问题,协商不成,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以下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 工资、奖金; (二) 生产、经营的收益;(三) 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 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 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 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 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赔费、残疾人生活补助等费用; (三) 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 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 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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