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柜台所有权是市场的,评估机构是将柜台和货物同时评估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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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游客
[辽宁沈阳市]
[财产分配]
发表时间:2014-11-28 8:07:54

柜台的所有权为市场,我只享有经营权,离婚财产诉讼中,我们夫妻双方对这一财产的价值有争议需进行评估,评估机构会把柜台与货物同时进行评估,还是只评估货物。

律师解答
[浙江杭州市]

您好,云法律专业婚姻家庭律师为您解答如下:


     柜台系商场的,你要提出来,对于他人财产即便鉴定出来,你们夫妻也不能予以分割。离婚诉讼中,如对某一项财产的价值,双方存在争议,可以有以下解决方案:1、由双方再次协商,将价值以货币数量的形式确定下来,进行分割;2、由主张财产价值高的一方,补偿对价给另一方,由价值高的一方获得该财产;3、双方仍然不能解决问题的,可以由法院指定或者当事人选定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参考评估结果做出判断,然后予以分割。《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应均等分割,分给一方所有的财产,一方应给另一方相当于财产一半的价值补偿。可见,财产价值的确定是财产处理的前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离婚案件中,分割的财产包括动产、不动产和无形财产(如知识产权收益),双方对财产价值有争议的,应区分财产的种类区分情形处理。具体可参照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灵活采取协商、竞价、作价、评估、拍卖等形式确定和处理财产,处理财产时应贯彻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以及照顾无过错方原则,判决因案而异,不是必须委托中介机构评估财产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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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婚姻法
执业机构: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
回复时间:2014-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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