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云法律网专业婚姻家庭律师为您解答如下:
法院一般不会支持,从你所说情况来看,该笔存款属于夫妻共有,并且你同意由女方理财,女方私自将存款借给其妹妹做生意,血本无归,但是你们依然可以要求其妹妹偿还该笔借款,因此不能说是损失,实质是系夫妻共有的债权。建议离婚时候提出,将该债权作价给女方,由其补偿你相关款项。如有疑问,可以来电详询。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以下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 工资、奖金; (二) 生产、经营的收益;(三) 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 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 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 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 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赔费、残疾人生活补助等费用; (三) 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 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 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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