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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李某(男)亡故,作为配偶,她应有继承权。请问她的主张合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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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gxnnzml
[广西南宁市]
[财产分配]
发表时间:2015-4-24 8:56:37

李某(男)与原配偶育有4个子女,在子女尚小时,原配偶亡故。李某(男)独自将子女养育成人并成家立业。4个子女均在外地工作和居住。2010年,4个子女出资在农村老家的宅基地上建起了房子(没有办法房产证之类的证件),供李某(男)居住。 2003年李某(男)与王某(女)(系离异,与前夫育有3个亲生子女)结婚。居住在李某(男4个子女建的房子。两人的生活费用主要由李某(男)支出。2012年李某(男)亡故。王某(女)居住在李某(男)4个子女建的房子至今。 现农村的房子要进行登记。请问房子该写谁的名字?王某(女)对这个房子有继承权吗?王某(女)死后,王某(女) 的亲生子女对这个房子有继承权吗? 现王某(女)主张这个房子也应写上她的名字,理由是她和李某(男)自结婚后一直居住在该房子中,房子应是李某(男)的,现李某(男)亡故,作为配偶,她应有继承权。请问她的主张合法吗?

律师解答
孔民律师
[北京北京市]

您好,云法律专业民商法律师为您解答如下:


     要根据情况判断,一般来说,农村宅基地都是有经过审批的,子女出资给李某建造房屋,未说明是赠与李某还是王某一人的,视为对两人赠与,王某依法享有该房屋的一半所有权,李某去世后,其中一半为李某个人遗产,其子女也有权分,王某能获得整个房屋的十分之七。王某去世后,其占有的房屋部分,作为其遗产,其亲生子女有权继承。而李某的子女不属于王某的法定继承人,不能参与分配遗产。如有疑问,可以来电详询。根据我国《继承法》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第十三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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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继承法
执业机构:北京京创律师事务所
回复时间:2015-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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