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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咨询一下我和男朋友订婚了,他家给我过了一万块钱,可是现在分手了,他让我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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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游客
[黑龙江齐齐哈尔市]
[财产分配]
发表时间:2015-6-12 9:43:01

你好,我想咨询一下我和男朋友订婚了,他家给我过了一万块钱,可是现在分手了,他让我退还一万块钱,可是在订婚之后我们俩同居了,期间我还做了一次人流,我不打算把一万块钱退还给他,现在他起诉了,我该怎么办?

律师解答
李红律师
[广东广东省]

您好,云法律专业婚姻家庭律师为您解答如下:

 

    从理论上说你应当返还彩理,因为你们没有结婚也没有实际生活一段时间,至于你说你们同居且为对方人流一次,建议通过协商让对方支付一定的补偿费用。《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解释()》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所谓彩礼就是男女双方因订立婚约而给予对方或对方亲属的礼金或礼物。法律上,给予和收受彩礼行为的构成要件是:1、给予和收受彩礼双方当事人要就男女双方订立婚约形成合意。如果双方没有就订立婚约形成合意,一方当事人只是为了取悦对方当事人而给予的礼物就不能认定是彩礼,而只能认定是一种赠予行为。2、要有给予和收受礼金或礼物的事实。如果一方当事人没有将礼物或礼金交付给对方,也不能把其准备送给对方的礼物或礼金认定为彩礼。也就是说,准备送彩礼的一方在未取得对方同意的情况下而准备送出的礼物,在法律上不能看作是彩礼。某种意义上婚姻关系是一种契约关系。男女双方在恋爱期间属于要约和反要约阶段,从订婚时起到办理结婚登记前,可以看作是承诺阶段,也就是契约成立阶段。办理结婚登记,领取结婚证后,可以看作是合同生效阶段。从契约的角度来看,给与和收受彩礼的行为是发生在婚姻契约成立阶段。由于有了给与和收受彩礼的行为,才使得婚姻关系由成立阶段向生效阶段过渡有了一定的保证。此后,如果婚姻关系没有生效,那么,当事人收受彩礼的行为就违背了当初订约双方的本意,理应予以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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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婚姻法
执业机构:广东一粤律师事务所
回复时间:2015-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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