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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在线咨询]

旧房改造分的房子捡来的女儿(不是亲生的)有没有继承权?怎样避免房产继承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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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游客
[福建厦门市]
[财产继承]
发表时间:2013-10-9 9:08:46

我在烟台,我想咨询一下,我老公家旧房改造分了两处楼房,名字都是公公的。婆婆说房子都是给我老公的,不给她女儿。(她女儿是从小捡来的)。这样不过户,以后他妹妹会不会跟我们争房产?我们该这么办?

律师解答
[浙江杭州市]

您好,云法律网专业婚姻家庭律师为您解答如下:


    首先要看他这个女儿有无合法收养手续,如果办理了收养手续则养女享有法定继承权,如果既没有办理收养手续,又没有对老人尽赡养义务的,没有继承权。因为你婆婆已经说房子留给你丈夫,也就是排除了你老公妹妹的继承权,稳妥考虑,你有两个选择:一是让你公公婆婆立遗嘱并进行公证,将两套房屋都留给你丈夫和你;二是现在就以赠与的方式将房屋过户你和你丈夫名下。事实收养关系的认定要看收养的时候是不是按照收养法的规定进行收养的。《收养法》第15条规定:“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收养法》第8条第2款的规定:“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无子女;(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四)年满三十周岁。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本法第四条第三项、第五条第三项、第九条和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的限制。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还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的限制。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部分“收养问题”第二十八条规定,亲友、群众公认,或有关组织证明确以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长期共同生活的,虽未办理合法手续,也应按收养关系对待。依此规定,如果你丈夫的妹妹与你公婆之间,虽未办理合法收养登记手续,但双方以父母、女儿相称并在一起生活,且你妹妹的户口迁到了你公婆的户口簿上,应视为以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共同生活,如果生活时间较长,也为家族亲属及邻居所公认,应认定双方的事实收养关系成立。如果是这样,要排除你老公妹妹的继承权只能通过赠与或者立遗嘱的方式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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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婚姻法》《收养法》
执业机构: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
回复时间:2013-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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