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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父母的要求是合法的。根据《收养法》规定,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可见,解除收养关系后,养子女对养父母具有后赡养义务:1.后赡养义务产生于养父母与养子女收养关系解除之后;2.后赡养义务的义务人是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子女。凡是名义上收养,实际上未与养父母共同生活,或者虽经养父母抚养但尚未成年的养子女,都不是该义务的承担者;3.后赡养义务的对象是既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二者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4.后赡养义务的内容是给付生活费,这是后赡养义务区别于赡养义务的实质特征。正常情况下,一般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既包括物质赡养(即给付生活费),又包括精神赡养。根据上述四个特征,后赡养义务中的生活费的支付应当符合必要性、可能性和连续性三个条件。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适当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但因养父母虐待、遗弃养子女而解除收养关系的除外。在本案中,若养父母生活困难,缺乏生活来源,你作为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有义务承担赡养费用。若养父母有生活能力,即你无法律上的赡养义务时,你也应该发扬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善待养父母,对其承担赡养责任。所以,你养父母所提出的要求是有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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