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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争夺抚养权,小孩19个月了,男孩,现在以奶粉喂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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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phoenix89
[安徽合肥市]
[抚养赡养]
发表时间:2017-9-18 19:05:29

双方都同意离婚了,但是都想要孩子的抚养权,我是女方29岁,小孩19个月了,男孩,现在以奶粉喂养。我是一名3D绘图员,现在自己在家一边带孩子,一边接图做,每个月有5000元收入,我的父母50岁,现在都在合肥工作。我还有个弟弟,弟弟也是做绘图设计的,现在自己创业,我是2014年11月份领证结婚的,婚后一直居住在合肥男方买的房子里 男方是工厂的员工31岁,上班时间有2个班次:白班(8:30到20:30)或者是夜班(20:30到8:30)每个月6000元,房子是男方婚前买2室房子的,现在还还着房贷,男方父母都60多岁了,都是农民,都不识字,现在在老家,身体都不怎么好,经常吃药,就男方一个儿子,男方有2个姐姐,1个妹妹,她们都已成家。

律师解答
[浙江宁波市]

您好,云法律专业婚姻家庭律师为您解答如下:

   按你的表述,你想争取孩子抚养权相对有利。但建议你先与对方协商解决,若是协商不成时,你可以向人民法院诉讼解决。法律关于孩子的抚养权一般是这样规定的,孩子未满两周岁时一般优先归母亲抚养,满两周岁先协商,协商不成法院将根据双方实际条件按对孩子成长有利的原则确定孩子归属。另一方按固定收入支付抚养费,无固定收入按照同行业标准取一个合适的比例支付抚养费,并有权探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子女抚养问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及有关法律规定,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根据上述原则,结合审判实践,提出如下具体意见: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如有疑问,可来电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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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执业机构: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
回复时间:2017-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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