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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与黄某于2009年在熟人的介绍下相识相知,并于2010年3月步入了婚姻殿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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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qaz123
[山东济南市]
[抚养赡养]
发表时间:2013-8-9 13:37:39

我与黄某于2009年在熟人的介绍下相识相知,并于2010年3月步入了婚姻殿堂。2012年2月,他们的第一个儿子出生,2013年3月,我俩在未经批准的情况下,又生育了一儿子。计划生育部门知道这种情况后,要求我们缴纳社会抚养费,我们应当按照什么标准缴纳社会抚养费?

律师解答
[浙江杭州市]

您好,云法律网专业民商法律师为您解答如下:


    你们的行为已经违反了《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的计划生育义务,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具体征收标准与征收数额可以参见生育行为地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所颁布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及《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中的规定,或者直接咨询生育行为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生育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据《人口计划生育法》和《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的规定,公民应当按照计划生育法的规定进行生育行为。对于不符合计划生育法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分别以当地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为计征的参考基本标准,结合当事人的实际收入水平和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情节,确定征收数额。社会抚养费的具体征收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 律、法规的规定擅自增设与计划生育有关的收费项目,提高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所以,对于违反计划生育法规定的生育义务的公民所应缴纳的社会抚养费,由于各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不同,在征收标准上存在不同,具体标准可以参见公民的生育行为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颁布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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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
执业机构:浙江鑫家律师事务所
回复时间:2013-8-9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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