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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在线咨询]

广州是怎么认定独生子女的,有哪些政策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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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游客
[广东广州市]
[抚养赡养]
发表时间:2013-11-23 13:55:54

男方丧偶,育有一子;女方也是丧偶,育有一女;双方再婚后,没有再生育,请问他们的子女是独生子女吗?我是广州的,请问广州的独生子女是如何规定的?有哪些政策?

律师解答
[浙江杭州市]

您好,云法律专业婚姻家庭律师为您解答如下:


    这种情况不属于“独生子女”,不享有“独生子女”相关的优待奖励补助。根据2009年广东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的答复,“独生子女”是指父母终身只生育了一个子女,该子女既没有同胞兄弟姐妹,又没有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也没有收养的兄弟姐妹和与其父(母)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简称“四无”)。《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本省户籍独生子女父母,由当地人民政府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享受以下优待奖励补助:(一)属于职工和城镇居民的,从发证之日起至子女十四周岁止,每月发给独生子女保健费十元,并可给予适当奖励。独生子女保健费和奖励金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各负担百分之五十。职工以外的其他人员由当地人民政府统筹解决。对于城镇居民中的独生子女父母,男性满60周岁,女性满55周岁时,按一定标准发放计划生育奖励金;(二)属于农村居民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奖励或者办理养老保险;(三)独生子女死亡、伤残后未再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的夫妻,由人民政府给予一定的扶助金;(四)就业、住房、扶贫救济及子女入托、入学、医疗等方面,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照顾;(五)产妇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三十五日的产假;男方享受十日的看护假。产假、看护假期间,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前款第一项、第三项规定的计划生育奖励金具体办法和扶助金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自本次修订施行之日起一年内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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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
执业机构:浙江飞扬律师事务所
回复时间:2013-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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