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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问题,13年7月前夫以看小孩为由去四川宜宾我的老家偷偷将小孩带去广东东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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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游客
[四川成都市]
[抚养赡养]
发表时间:2016-12-9 19:00:09

我是四川宜宾人,前夫广西玉林博白人,我俩育有一女,07年出生现9岁。2013年11月协议离婚,离婚时前夫因嫌是女孩坚决不要小孩,也不愿支付小孩任何费用,所以协议书上小孩抚养权和所有费用由我全部承担。 13年7月前夫以看小孩为由去四川宜宾我的老家偷偷将小孩带去广东东莞 ,14年暑假小孩又被带去广西南宁。我至今一直未与小孩联系上,请问这属于拐骗小孩吗?我应该如何才能找回小孩?是找当地公安局还是其它途径?

律师解答
张龙律师
[天津天津市]

您好,云法律专业婚姻家庭律师为您解答如下:

      你好,你现在有探视权,如你想争取孩子的监护权,在协商不成时可以起诉解决。一般孩子十岁以上会征求孩子自己的意见。并且你可以向对方要求孩子的抚养费及其他合理费用开支,以前约定的不支付孩子抚养费条款没有法律效力,你仍然可以要求对方支付的。

     根据《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之后,不直接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在新婚姻法子女抚养权这个问题上,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子女抚养问题,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根据上述原则,结合审判实践,提出如下具体意见: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5、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6、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

新婚姻法子女抚养权的注意事项

 新婚姻法子女抚养,离婚的当事人,如果想争取孩子的抚养权,最好做到如下几点:

 1、离婚前多照顾孩子,增加与孩子的感情;

 2、如果双方已经分居,最好争取与孩子一起生活;

 3、如果夫妻双方都忙于工作,最好让自己的父母帮助照看孩子;

 4、自己身上有不好习惯的,要及时改正;

 5、自己没有工作的,要积极进去,寻找一份收入尚可的工作;

 在新婚姻法子女抚养,争取孩子抚养权这一焦点问题中,要注意不得伤害孩子的感情,不要刻意的突然改变孩子的生活方式,如果孩子已满十周岁,要尊重孩子的意见,且不可盲目的争取抚养权而伤害到孩子感情。毕竟,离婚后孩子还是双方的孩子,不抚养孩子的一方仍然享有探视权;毕竟孩子十八周岁后,孩子可以自愿选择跟随哪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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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婚姻法》
执业机构:天津旗帜律师事务所
回复时间:2016-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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