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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男方放弃探望孩子的权利,是否可以?需要公证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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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游客
[江苏南京市]
[抚养赡养]
发表时间:2015-1-8 14:01:40

约定男方放弃探望孩子的权利,是否可以?需要公证吗?

律师解答
[北京北京市]

您好,云法律专业婚姻家庭律师为您解答如下:


     这种约定是无效的。公证机关也不会予以公证。从探望权的性质来看,探望权是指夫妻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按照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遵循一定的方式和时间,探望子女的权利。 探望权是基于亲权的一种派生权利,基于配偶关系的消灭而产生的的探望权是亲权这种身份权中的具体内容。只要身份关系存在,探望权就应该是非抚养子女方的法定权利。探望权属于身份权的范畴,是基于父母子女关系而享有的身份权。也是有子女的父或母,基于夫妻离婚而产生的一种身份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因此徐某和张某虽协议解除了婚姻关系,但是双方仍是子女的父母,这种身份关系仍然存在。探望权作为一种身份性的权利,无法通过书面约定放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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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婚姻法
执业机构: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
回复时间:2015-1-8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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