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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在线咨询]

离婚后孩子的抚养费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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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游客
[广西南宁市]
[抚养赡养]
发表时间:2015-6-12 17:07:56

离婚的时候孩子的父亲拒付抚养费,由于当时女方条件允许,所以,女方并未强求男方支付,但现如今孩子要上幼儿园,加上男方拒绝给户口本孩子去幼儿园入学,所以,孩子准备入学的幼儿园学费比较昂贵,女方想向法院起诉要求男方支付工资30%给孩子做抚养费请问可以吗,由于女方工作繁忙请问可以找个专业的律师委托吗

律师解答
廖军律师
[广西广西壮族自治区]

您好,云法律专业民商法律师为您解答如下:


    抚养孩子是父母的基本义务,你有权利向孩子父亲要求支付抚养费等,也可以按当时你们离婚协议约定的支付,此类诉讼完全可以委托律师代理。具体你可电话咨询云法律网的客服电话0571—87425686.如有疑问,可以来电详询。根据《婚姻法》 第三十七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的数额的合理要求。 根据《婚姻法》相关规定,(一)离婚后,不和子女一起生活的父或母一方,根据收入状况分为: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数目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20%-30%。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收入的50%。这里的“月总收入”指工资总额,包括工资、奖金等。可申请法院调查令来调查。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目可依当年的收入或同行业的年平均收入,参照上面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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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婚姻法
执业机构:广西同望律师事务所
回复时间:2015-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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