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是衡水饶阳农村的。育有二子一女,现在状告自己大儿子不尽赡养义务。要求儿子每年给付赡养费2700元。儿子今年55岁在结婚后就分家单过了。老人跟随女儿过了几年。2007年老人回农村居住。状告儿子不赡养。要求儿子将跟随女儿这几年自己应得的【粮食及钱物】给付自己,经调解达成协议每年给粮食650斤钱款120元,后来关系有所缓解2008年老人老伴生活不能自理儿子尽心侍奉二儿子与之相反。老人老伴去世后口头达成协议。由女儿给钱大儿子给粮食以此供养老人老人,产生的医药费由两个儿子共同负担。2013年老人手术住院费用由三个子女共同负担大儿子在病床前尽心侍奉直至出院康复。2015年二儿子回农村居住。同年九月老人状告大儿子不尽赡养义务向其索要人民币每年2700元请问是否合理?大儿子就不赡养老人存在异议。法庭是否应该予以调查事情真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