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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仅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同居关系,法院不予受理;如果你就同居期间产生的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起诉,人民法院会受理。因为你们未办理结婚登记,属于同居关系,而解除同居关系不属于法院管辖范围,而关于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关系,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解决。根据《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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