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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是公务员,再婚各有一个女儿,男方前妻死亡的,能否生育二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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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游客
[浙江杭州市]
[婚姻问题]
发表时间:2014-5-12 19:17:23

您好!我是再婚的,我和我现在的老公都各有一个女儿,但我老公的前妻是车祸身亡的,请问我们现在这种情况可以再生育一胎吗?另一方是公务人员。谢谢了!

律师解答
[浙江杭州市]

您好云法律网专业婚姻家庭律师为您解答如下


    由于你老公是公务员,其前妻车祸身亡,你们属于再婚,并且各自生了一个女儿,按照浙江省相关规定,是不符合申请生二胎标准的。建议你询问你们当地计生办,是否有其他政策使得你们符合生二胎标准。《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十九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一)双方均为独生子女,已生育一个子女的;(二)双方均为农村居民(农业人口,下同),已生育一个女孩的,但一方为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职工或一方从事工商业一年以上以及双方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一年以上的除外;(三)双方均为农村居民,一方两代以上均为独生子女,已生育一个子女的;(四)双方均为农村居民,女方父母只生育一个或两个女儿,男到女家落户,并赡养女方父母,已生育一个子女的(只适用于姐妹中一人);(五)双方均为少数民族,已生育一个子女的;(六)双方均为农村居民,一方是少数民族并具有本省两代以上户籍,已生育一个子女的;(七)一方为烈士的独生子女,已生育一个子女的;(八)一方未生育过,另一方再婚前已生育一个子女的;(九)一方未生育过,另一方再婚前丧偶并已生育两个子女的;(十)已生育一个子女,经设区的市以上病残儿童鉴定机构确诊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十一)一方连续从事矿井井下作业五年以上,已生育一个女孩,并继续从事井下作业的。其他特殊情况的生育,在不突破人口与计划生育指标的前提下,由省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制定具体办法,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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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计划生育法
执业机构: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
回复时间:2014-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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