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云法律专业婚姻家庭律师为您解答如下:
证据不一定是要书面证据,能够证明是受胁迫的证明材料都可以。如有需要,可来电咨询。《婚姻登记条例》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向婚姻登记机关请求撤销其婚姻的,应当出具下列证明材料:(一)本人的身份证、结婚证;(二)能够证明受胁迫结婚的证明材料。婚姻登记机关经审查认为受胁迫结婚的情况属实且不涉及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问题的,应当撤销该婚姻,宣告结婚证作废。《婚姻法》第十一条规定: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消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规定,婚姻法第十一条所称的“胁迫”,是指行为人以给另一方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愿而结婚的情况。
欢迎免费法律在线咨询 律师在线解答 法律法规查询 法律服务 云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