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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时候证件不是用的本人的,但是名字是本人的,离婚怎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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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游客
[福建福州市]
[婚姻问题]
发表时间:2014-11-9 19:31:17

请问一下结婚时用的证件不是本人的,就名字是自己的,这个离婚需要当事人签字吗,帮我家人咨询一下

律师解答
[广西广西壮族自治区]


您好,云法律专业婚姻家庭律师为您解答如下:


     名字是自己名字,证件却是用的他人的,应当及时向婚姻登记机关说明,由婚姻登记机关依法予以查实。如不能通过此方式离婚的,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有其他疑问,可以来电详询。《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一条:“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二)本人的结婚证;(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办理离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外国人除应当出具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证件、证明材料外,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华侨、外国人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第十二条:“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一)未达成离婚协议的;(二)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三)其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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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婚姻登记条例
执业机构:广西聪慧律师事务所
回复时间:2014-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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