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12年11月份离婚的,有一套婚后所购商品房登记的两个人的名字,离婚协议此房归我,贷款也由我偿还,但没有写对方应该于何时给我过户;因为是新房,又有贷款,只有《预告登记证》,交房已近三年,房产证还没下来,现在开发商通知办房产证,但前夫不配合,也不肯跟我去办过户,请问我这种情况该怎么办?预告登记证可以变更吗?还是必须先办出房产证才行?我想去法院起诉,请问这种案子有诉讼时效的问题吗,有的话是几年?没有房产证法院能立案吗?再就是这种案子一般怎么判啊?是判房子归我我自己拿判决书去过户,还是判对方配合我去办过户?如果是后者就没有什么实际意义了,他不配合我也不能绑着他去,我就想知道这种案子起诉以后到底执行力怎么样,能不能实际的解决我过户的要求?法院会怎么收费,要按房子的价值收费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