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哺乳期女方诉讼离婚, 现诉讼离婚,请问女方争取抚养权胜算多大,男方不给孩子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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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浩浩浩浩
[甘肃兰州市]
[离婚纠纷]
发表时间:2017-7-10 13:58:40

哺乳期女方诉讼离婚,孩子5个月大,确认感情破裂,由一下原由:1婆家对女方不待见,冷处理;2不准女方回娘家;3夫妻双方闹矛盾后,女方抱孩子回娘家,一两个月时间,男方对女方跟孩子不闻不问;4婆家威胁恐吓女方家人;5给孩子打疫苗时,男方聚众强抢走孩子。 现诉讼离婚,请问女方争取抚养权胜算多大,男方不给孩子怎么办,还有男方要求退彩礼是否合理?

律师解答
郭军律师
[北京北京市]

您好,云法律网专业婚姻家庭律师为您解答如下:

   夫妻一场都是缘份,建议你们双方积极沟通,把小矛盾化解后,共同幸福生活,况且孩子尚小,你们的不成熟决定会给孩子带来较大伤害,慎重处理为上策。如果确实没法共同生活要离婚时,孩子的抚养问题一般是这样规定的,孩子未满两周岁时一般优先归母亲抚养,另一方按固定收入支付抚养费,无固定收入按照同行业标准取一个合适的比例支付抚养费,并有权探视。彩礼方面可以双方协商沟通处理,若对孩子的监护权及彩礼协商不成时,可以起诉解决。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一条规定2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如果母亲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也可随父方生活:(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另外,父母双方协议2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上述《若干具体意见》第3条的规定,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优先考虑:(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于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若干具体意见》第6条规定: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如有疑问,可来电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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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执业机构:北京汉卓律师事务所
回复时间:2017-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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