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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彩礼,已经登记结婚并共同生活的,一般不用退还。彩礼一般是男方给女方父母的,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不需要分割。你们之间虽然长期分居,但是结婚后一起生活了7天,应当认为有共同生活过,没有感情基础可以起诉离婚,彩礼无需反还。《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现在司法实践当中,法官对此大都持比较宽松的解释,只要两个在一起生活即认为构成共同生活,因此在男方离婚时要求退还聘礼、聘金时予以驳回该项诉讼请求。笔者认为,该解释是显失公平的。婚姻应当是建立在感情的基础上,双方除了履行《婚姻法》关于结婚的实质及程序性要求外,还应当达到婚姻的主要目的,即需达到实质意义上的婚姻,而不应当局限于登记及居住这一简单的程序层面。民间习俗给付聘礼、聘金的最终目的是希望双方能够长期的共同生活、互相扶持、照顾、履行一切作为夫妻应当履行的义务,享受作为夫妻应当享有的一切权利。因此当事人请求返还彩礼的法律依据,从某种意义上讲,我们可以把婚姻关系看成是一种契约关系。男女双方在恋爱期间属于要约和反要约阶段,从订婚时起到办理结婚登记前,可以看作是承诺阶段,也就是契约成立阶段。办理结婚登记,领取结婚证后,可以看作是合同生效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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