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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财产我能得到多少,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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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游客
[辽宁沈阳市]
[离婚纠纷]
发表时间:2014-9-13 13:27:47

婚后男方父母出资购买的房子,房本上写的是两个人的名,他和他姐姐合伙骗我离婚不想给我房子,他还有外遇,还家庭暴力,请问离婚我能得到多少财产

律师解答
[浙江温州市]

您好云法律网专业婚姻家庭律师为您解答如下


    你与男方如决定离婚,可以选择协议离婚或者诉讼离婚,在离婚时,财产的分配可以由双方协商,协商一致的,按照约定进行分配即可,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调解或者判决。你所说的男方有外遇有家庭暴力等情况,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如有证据证明的,可以要求男方支付精神损害赔偿。我国《婚姻法》规定了离婚的两种方式:1、协议离婚。由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就财产、子女抚养等问题达成协议,即可离婚。2、起诉离婚。一方不同意离婚或者不能就相关事宜达成一致协议的,可以到人民法院起诉,由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作出判决。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所谓"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如果以夫妻名义了,则构成重婚。()、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所谓"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因感情不合分居满两年的。()、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以下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工资、奖金;() 生产、经营的收益; () 知识产权的收益;() 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第十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离婚赔偿的法律条件:()重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的;()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具体说来,离婚赔偿条件如下:()一方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的、具有虐待、遗弃行为的。()因为上述行为而导致离婚。也就是说,离婚赔偿应该以离婚为原因,如果没有达到离婚程度,而是在婚内损害,则不应该单独提起夫妻之间的损害赔偿。()受害方受到了损害。这种损害包括财产损害和精神损害两种。()请求人无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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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婚姻法
执业机构:浙江品和律师事务所
回复时间:2014-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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