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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有精神分裂症的人医学上认为不宜结婚,且精神病人属于无行为能力人,所作出的结婚等重大民事行为是无效的。《婚姻法》规定,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者,禁止结婚;另外,结婚行为应该是完全行为能力人才能做出的行为。你的情况是,你妻子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精神疾病,并且他们的家人故意隐瞒,婚后她的病也未能治愈,符合婚姻法规定的“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婚姻无效”的情形,结婚是重大的民事行为,而你妻子丧失了行为能力,在婚姻中无法承担义务,作为有精神疾病的她无法履行夫妻间的义务,你可以要求法院解除你们的婚姻关系,判决你们的婚姻属于无效婚姻。这里所说的“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主要是以下疾病:未治愈的性病,包括梅毒、淋病等等、未治愈的精神病(包括精神分裂症、反应性精神病、白痴等),但法律并没有做详细明确的规定,主要是因为,随着医学技术的发展,有很多被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都能被治愈,同时还会有新的疾病在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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