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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在线咨询]

不同意公司变换员工的工作地点是否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有没有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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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234234fgheb
[浙江杭州市]
[劳动合同]
发表时间:2013-7-19 11:47:13

我一直在杭州工作,劳动合同上写的也是在杭州,因为我家就在建德能常回去,所以也不想去外地,现在公司要把我调到广东去,工资待遇一样,我不同意是不是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有没有补偿?

律师解答
[浙江杭州市]

您好,云法律网专业劳动工伤律师为您解答如下: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劳动合同,变更工作地点的应该与你协商并征得你同意,否则你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三)劳动合同期限;(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六)劳动报酬;(七)社会保险;(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工作地点是劳动合同中的必备条款,既然约定工作地点在杭州,用人单位就不可随意变更,如果因为特殊情况必须变更的,需要与劳动者协商解决,劳动者因此解除劳动合同的,可以主张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此处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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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劳动合同法》
执业机构:浙江湘湖律师事务所
回复时间:2013-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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