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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想咨询一下问题。我与公司发生了一点劳动纠纷,离职前公司没有与我签订劳动合同。仲裁时对方拿出了伪造的劳动合同,后来没有经过鉴定,对方自己撤掉了劳动合同,仲裁判我胜诉。现在单位上诉到法院,讲我在离职单最后一行,同意离职,已和本单位没有任何劳动纠纷,然后签字。以这个为依据,请求仲裁结果不正确,不应该支付双倍工资赔偿金。请问这个依据是否影响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事实,如何进行辩护书的书写来反驳这个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