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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怀孕了,请了三天假却20多天没有来,能辞退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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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游客
[河北石家庄市]
[劳动合同]
发表时间:2014-7-9 15:55:17

公司里有个职工怀孕了,但是一直旷工不来上班(非产假期),联系不上人,能不能辞退她?

律师解答
[浙江杭州市]


您好云法律网专业民劳动工伤律师为您解答如下


    女职工怀孕期间一般来说,单位是不得任意解除劳动合同的,但是,女职工如果严重违反公司制度,造成公司损失等相关情况,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建议你尽快联系上该职工,如联系不上,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提出解除合同,并备案即可。我国《劳动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第六十三条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第六十四条 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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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劳动法
执业机构: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
回复时间:2014-7-9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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