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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和我签订临时工协议,已经做了一年了,也没有交保险什么的,我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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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游客
[江西南昌市]
[劳动合同]
发表时间:2014-8-7 14:20:53

我在一家工厂上班,但是他们说我只是临时工,所以每隔一个月和我签个协议,但是我做的和正式工都是一样的工作,没有保险福利,光工资,已经做了一年了,现在单位要解除协议,再换个临时工,我该怎么办?

律师解答
[浙江温州市]

您好云法律网专业劳动工伤律师为您解答如下


     根据相关规定,临时工是短期合同工、非全日制合同工或者以完成某项任务为期限的合同工。但是依据你的说法来看,单位是在变相用工,其应当与你签订劳动合同,补交补发社会保险及相关的福利,其行为已经涉嫌违法,建议双方协商解决问题,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者申请仲裁。我国《劳动合同法》第 38 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1)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2)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3)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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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劳动合同法
执业机构:浙江品和律师事务所
回复时间:2014-8-7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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