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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销售员,公司故意刁难我,要我离职,我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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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游客
[湖北武汉市]
[劳动合同]
发表时间:2014-8-21 16:11:28

我是一个销售人员,4月30日查出怀孕,4月31日去见客户后出血了,医生建议卧床休息,我只是口头请假,老板也批示了,没有开请假单,等到5月下半月才开出请假单给公司,公司也默认了。而我合同到期时间是5月31日,公司还是让我6月份上班,但是不续签合同,说要再次考核,我已经在这公司做满3年了。到7月8日老板直接口头提出让我先停职回去,现在老板意思说我5月份算是旷工的,只能赔3个月的补偿金让我离职。 我要怎么办~~现在怀孕是4个月~~ 现在对方现在拿我5月上半月没有出具请假单的事情来说事, 意思是我旷工。但是6月份我又在上班,就是不续签合同,现在说没有义务续签

律师解答
[浙江杭州市]

您好云法律网专业劳动工伤律师为您解答如下


    据你所述的情况来看,单位一方面给予你经济补偿金,这是对你解除劳动合同时并未有违反《劳动合同法》所规定的情形的一种间接肯定,主张你旷工的,你可以将相关事实证明清楚。建议与单位协商解决问题,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进行投诉或者申请仲裁。根据《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任何单位不得以结婚、产假、哺乳等为由,辞退女职工或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四条规定,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39条的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可以依据上述六项法定事由辞退处于孕期、产期、哺乳期及医疗期的职工,其他情况下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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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劳动合同法
执业机构:浙江政法联律师事务所
回复时间:2014-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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