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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未缴纳社保,个人部分一直扣,能否要求单位将社保退还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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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游客
[云南昆明市]
[劳动合同]
发表时间:2014-12-25 16:23:31

12年12月签订的合同,到13年后没续签但在岗继续工作至今(因公司原因未续签)6个月未拿到工资,社保个人承担的部分每月都扣,但是公司未去缴纳社保(医、养、工、失),由于现在本人辞职,是否能要求公司吧13-14年2年的社保(公司应承担的那部分)退给我个人?

律师解答
[上海上海市]


您好,云法律专业劳动工伤律师为您解答如下:


    可以向单位提出补缴保险的要求,一般不返还给你个人。建议协商解决问题,如单位拒绝的,可以直接向当地劳动仲裁部门提起仲裁。如有其它疑问,可以来电详询。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第八十条规定:“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社会保险法》第十一章第八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根据我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劳动法》关于仲裁时效规定于第八十二条: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当事人能够证明在申请仲裁期间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申请仲裁期间中断:()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申请仲裁期间中断的,从对方当事人明确拒绝履行义务,或者有关部门作出处理决定或明确表示不予处理时起,申请仲裁期间重新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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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劳动法
执业机构:北京中银(上海)律师事务所
回复时间:2014-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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