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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时间工作量大,我想辞职能否得到应有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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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游客
[江苏南京市]
[劳动仲裁]
发表时间:2016-1-7 10:18:13

你好:我于2004年8月进单位到今,单位一直没与我签订劳动合同,每天工作9个半小时,做六休上。现给我增加工作量和工作时间,我不想干了。请问能得到以下补偿吗? 1、每年的年休假 2、满一年补偿一个月 谢谢指点!

律师解答
张晓律师
[广东广州市]

您好,云法律网专业劳动工伤律师为您解答如下:

   您在工作日超出工作时间工作,可以算作加班,可要求1.5倍的加班费。若是在休息日让您加班,可要求2倍工资。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就应当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合同,若是满满一个月不签订,您就可以要求11个月的双倍工资。这样满一年后就视为签订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至于您所说的经济补偿,您可以收集相关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情形就可以要求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如有疑问,可来电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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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机构:
回复时间:2016-1-7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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