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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正常辞退,我若有一天被逼走或被裁并不给赔偿的话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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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游客
[河北唐山市]
[劳动仲裁]
发表时间:2015-8-24 16:01:42

你好!我在一建筑公司,负责某一区域的职能部门管理工作,两个月前区域经理将其同学安排为我和另外一名同事所负责的部门合并后的部门主管一职,将我和同事降为副职,工作中表面和气,最近其同学有刁难并逼走的行为,公司近期一直在裁员,前期被裁人有赔偿,但现人资已通知各部门负责人被辞退无赔偿,请问我若有一天被逼走或被裁并不给赔偿的话,现在在职期间有没有必须搜集一些证据以备后用,谢谢!

律师解答
张晓律师
[广东广州市]

您好,云法律专业劳动工伤律师为您解答如下:

     用人单位违反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可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建议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劳动部门提起仲裁。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如有疑问,可来电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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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机构:
回复时间:2015-8-4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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