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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在线咨询]

请问:法院的回答是否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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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游客
[河南郑州市]
[工伤事故]
发表时间:2015-4-22 16:04:38

004回复: 网友:您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4/17 10:37:39回复:《工伤保险条例》是2003年4月16日国务院第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自2001年1月1日起旅行。如果来信人系在此日期后或在此日期前受伤介延续至该日期后,因工作期间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并经申请由设区的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的,可适用《工作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是2014年4月2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13次会议通过,自2014年9月1日起旅行。综上,如果来信人所遭受伤害已认定为工伤并发生在2004年1月1日以后或早发生在上日期之前但延续该日期以后,在2014年91日前已经处理完毕的,那么总体上是应适用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的。如果来信人所遭受伤害已认定为工作且发生在2014年9月1日以后或虽发生在此日期之 前但延续至该日期以后,在处理时应适用国务院《工作保险条例》,在条例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依照《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进行处理。具体到案件中,2014年9月1日前已经适用《工伤保险条例》处理完毕的案件不能因《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出台而进行再审或处理;对于2014年9月1日以后尚未审结的案件可依照《工作保险条例》和《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处理。感谢您登录便民网,欢迎您再次登录! 回复时间:2015/4/17 10:54:51

律师解答
[贵州遵义市]

您好,云法律专业劳动工伤律师为您解答如下:


   您好,法院的答复属实。《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四条本条例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本条例施行前已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尚未完成工伤认定的,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是2014年4月2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13次会议通过,自2014年9月1日起旅行。如果来信人所遭受伤害已认定为工作且发生在2014年9月1日以后或虽发生在此日期之 前但延续至该日期以后,在处理时应适用国务院《工作保险条例》,在条例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依照《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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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保险法
执业机构:贵州牧心律师事务所
回复时间:2015-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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