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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的赔偿内容建议参照《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自2015年6月1日起施行。2005年2月3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29号发布的《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同时废止。本办法实施前职工按月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标准低于本办法规定标准的,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按照本办法规定标准执行,以前已发放的低于本办法规定标准部分不再追补。如果还有其他方面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云法律网在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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